(2017年3月18日第五届珠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)
第一条 适用范围
依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委托珠海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以及珠海国际仲裁院提供相关服务的,适用本指引。
第二条 预交仲裁服务费
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向本会提出仲裁服务请求的,应向本会预交仲裁服务费用。仲裁庭委托本会提供服务的,应由当事人向本会预交仲裁服务费用。
指定仲裁员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由本会指定仲裁员的,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本会指定仲裁员。提出申请时,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会有权指定仲裁员的相关材料。
收费标准:指定独任或者首席仲裁员按10,000元收取;每指定一名普通仲裁员按5,000元收取。
作出回避决定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二十五条第(五)、(八)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由本会作出回避决定的,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本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。提出申请时,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会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相关材料。
收费标准:每作出一份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按10,000元收取;每作出一份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按2,000元收取。
财务管理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十七条第(七)款的规定,仲裁庭可以委托本会提供财务管理。本会的财务管理服务包括仲裁员报酬和办理案件所需费用的收取、支出、结算,代为缴税。
收费标准:按1,000元 + 代为管理的案件费用总额的0.1% 收取。
秘书服务
本会提供以下项目的秘书服务:代为送达、文字记录、协助通讯、外出调查、装订案卷。
收费标准:
1.代为送达1,000元(公告费用另计);
2.文字记录每小时200元,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;
3.协助通讯1,000元;
4.外出调查每次500元(差旅食宿费用另计);
5.装订案卷200元;
6.以上服务整体提供2,000元。
场地租赁
本会提供庭审、合议场地及设施的租赁服务。
收费标准:按每小时200元收取,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。
协助保全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十三条第(四)款的规定可以由本会协助保全的,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本会协助保全。提出申请时,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会有权协助保全的相关材料。
收费标准:按每份申请500元收取,需要本会派出工作人员赴外地协助保全的,差旅费另计。
确认裁决书或调解书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由本会转化裁决书或调解书的,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本会予以转化。提出申请时,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会有权转化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相关材料。
收费标准:每个案件按本会受理案件收费标准的30%收取,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。经审查不同意转化的,退回收取费用的50%。
保存案卷
仲裁庭可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委托本会保存案卷。本会在保存期限内保存案卷,在保存期限届满前续费的,本会继续保存;超过期限不续费的,本会有权销毁案卷。
收费标准:前三年按每年500元收取,第四年起,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20%。
第十一条 决定程序事项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九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四十条的规定,可以由本会作出确认管辖权决定、替换仲裁员决定、恢复审理决定的,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本会作出决定。提出申请时,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会有权决定的相关材料。
收费标准:按每个决定2,000元收取。
第十二条 确定仲裁费用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由本会确定仲裁费用的,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本会确定。提出申请时,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会有权确定的相关材料。
收费标准:按所确定仲裁费用的2%收取,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。
第十三条 仲裁规则的解释
根据《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书面申请本会对该规则的相关条文予以解释。
收费标准:按每次1,000元收取。
第十四条 生效及解释
本指引自2017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。本指引由本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