珠海仲裁委员会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
(2018 年 4 月 8 日第五届珠海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 2018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)
目 录
第 一 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
第二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定义
第三条 规则适用
第四条 仲裁地
第五条 互联网仲裁系统的使用
第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
第七条 程序适用
第八条 对仲裁协议、仲裁管辖权的异议
第九条 材料的提交及查阅
第十条 送达方式
第十 一 条 电子送达地址
第十二条 无有效地址的送达
第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原件要求
第十四条 电子签名的使用
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
第十六条 预交仲裁费
第十七条 受理仲裁申请
第十八条 答辩
第十九条 举证期限
第二十条 证据提交方式
第二十 一 条 质证
第二十二条 反请求
第二十三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
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
第二十五条 回避
第二十六条 审理方式
第二十七条 和解
第二十八条 辩论
第二十九条 结案方式及期限
第三十条 仲裁文书
第三十 一 条 仲裁费用承担
第三十二条 补正裁决
第三十三条 电子归档
第三十四条 安全保障
第三十五条 仲裁收费与退费
第三十六条 案件管理的审批授权
第三十七条 规则解释
第三十八条 规则施行 附表
第 一 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
为了以互联网仲裁方式公正、高效地解决互联网金融 纠纷以及可通过互联网仲裁解决的其他纠纷,依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定义
互联网金融仲裁是指在珠海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本 会)互联网金融仲裁系统上开展仲裁程序的争议解决方法; 本规则所称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与互联网金融仲裁系统为 同 一 含义。
第三条 规则适用
( 一 )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受理的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 50 万(含 50 万)元的互联网金融争议案件,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或本会决定采用线下方式仲裁的除外。
(二)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互联网金融争议 案件,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,也可以适用本规则; 但争议金额较大、案情复杂敏感的案件,经本会决定,应 当采用线下方式仲裁并适用线下相应的仲裁规则。
(三)双方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仲裁的其他纠纷, 本会认为适合在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上仲裁的,适用本规 则;本会认为不适合在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上仲裁的,应 当适用本会相应的其他仲裁规则。
(四)已按本规则线上受理的案件,本会认为不适合 采用互联网方式仲裁或双方当事人同意转为线下仲裁的, 应转为线下并按相应仲裁规则办理。线上已进行的程序,由本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进行。
(五)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 机构的,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。
(六)当事人约定将金融争议提交本会通过互联网仲 裁解决的,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。当事人使用电 子仲裁、在线仲裁、线上仲裁、网上仲裁等表述,在可推 断为有效选择本会互联网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时,视为 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。
(七)《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、《珠海国际仲 裁院仲裁规则》的规定与本规则不 一 致的,以本规则的规 定为准。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,适用《珠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》、《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》的规定。
第四条 仲裁地
( 一 )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,从其约定。
(二)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,本会所在地为 仲裁地。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 地。
(三)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。
第五条 互联网仲裁系统的使用
( 一 )本规则项下的仲裁活动,应在本会的互联网金 融仲裁系统中进行, 网址为: http://www.e-arbit ral.org (中文域名为: http://www.快裁在线 .cn)。需要线下程 序予以辅助或补充的,可在线下完成。
(二)当事人订立互联网仲裁协议的,视为具备按照 本规则进行互联网仲裁所必须的能力和设备条件(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互联网仲裁系统、收发电子邮件、使用移动通 信工具、参加网络视频庭审)。
第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
( 一 )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。书面形式包括纸 质合同、电子合同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(二)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合同中定明 的仲裁条款,也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方式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。
(三)当事人通过同意网站服务协议的方式达成的电 子仲裁条款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。
第七条 程序适用
( 一 )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万(含 5 万)元的案 件,适用速裁程序;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的案件, 适用普通程序。
(二)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变更仲裁请求导致案件争 议金额超过或低于人民币 5 万元的,不影响程序适用。
第八条 对仲裁协议、仲裁管辖权的异议
( 一 )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存在、效力或仲裁案 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。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提出上述异议;适用普通程 序的案件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4 日内提出 上述异议。
(二)本会可以直接作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或者本会 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决定, 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上述决定。
(三)在对仲裁协议的存在、效力和管辖权异议作出 决定前,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。
(四)对方当事人可以就上述异议提出回应意见。
第九条 材料的提交及查阅
当事人应当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材料。当事 人提交的材料,应当可以随时调阅且可以由本会向另 一 方 当事人转发。各方可以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查看相关 仲裁材料。
第十条 送达方式
( 一)本规则项下的仲裁文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。
(二)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电子邮件、移动通信、传真 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。本会对应系统显示 的电子邮件、手机短信、传真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,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 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 一 致的,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 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。
(三)本会采用多种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仲裁 文书的,以最早成功送达的日期为送达日期。
(四)本会在向受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时,可以通过 站内信或通过移动通信号码 一 并发送提示查看的信息。
第十 一 条 电子送达地址
( 一 )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了采用电子 邮件、 移动通信、 微信、 QQ 等方式送达的, 其约定的电子 邮箱、 移动通信号码、 微信账号、 QQ 账号等为其电子送达 地址。
(二)当事人参加本会互联网仲裁程序时,应当确认 自己的电子邮箱、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,当 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与本条第( 一 )款提及的送达地 址不 一 致的,以本款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为准。
(三)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,其在合同交 易中使用的或者在合同交易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 者移动通信号码,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。
(四)当事人在互联网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 的,应当及时通知本会。未及时通知的,视为未变更。
第十二条 无有效地址的送达
没有本规则第十 一 条规定的电子送达地址的,本会指 定专用电子邮箱为送达地址,并按照线下相应仲裁规则的 规定向受送达人送达通知,告知该电子邮箱地址及登录密 码。本会也可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第(四)款的规定,转为 线下办理。
第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原件要求
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的电子数据,视为满足法律、法规 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:
( 一)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;
(二)经公证机构公证;
(三)经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(如时间戳、数字 证书服务机构等)认证;
(四)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,内容保持完整、未 被更改的电子数据。但在电子数据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 换、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。
第十四条 电子签名的使用
( 一 )当事人在互联网仲裁程序中需要签名确认的, 应采用电子签名, 可靠的电子签名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, 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(二)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 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。
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
( 一 )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应在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上 进行身份验证。
(二) 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申请仲裁, 提交证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。
第十六条 预交仲裁费
当事人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或提 出反请求,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向本会预交仲裁费用。逾期未预交仲裁费用的, 视为撤回相应仲裁请求。
第十七条 受理仲裁申请
( 一 )本会认为收到的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,通 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。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后,本会在 5 日 内予以受理, 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受理通知书及附件, 双方当事人可在本会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上查看仲裁规则 和仲裁员名册。
(二)本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
(三) 本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、不正确的, 可以限期要求申请人补全、补正;补全、补正完备的日期 视为收到仲裁申请的日期;申请人逾期不补全、补正的, 视为未申请仲裁。
第十八条 答辩
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及相 关材料。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 通知之日起 4 日内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 及相关材料。未提交答辩意见的,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
第十九条 举证期限
( 一 )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 通知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证据材 料。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 日起 4 日内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证据材料。
(二)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,其提交证据材料的期 限延长 1 日。
第二十条 证据提交方式
( 一)当事人应当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证据。
(二)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。
(三)对非电子数据的证据,当事人应当转换为电子 数据后提交。
(四)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,对不能或不宜转换为电 子数据的相关证据,当事人可在线下提交。本会同时作出 是否转线下仲裁的决定。
第二十 一 条 质证
一 方当事人可对另 一 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。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提交质证意见的期限为举证 期结束后 1 日。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提交质证意 见的期限为举证期结束后 2 日。
第二十二条 反请求
( 一 )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 一 仲裁协议向申请人提出 反请求。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反请求申请应当自收到受 理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提出;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反请求 申请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4 日内提出。
(二)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 求受理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。适用 普通程序的案件,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之日 起 4 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。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 据材料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
(三)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,其提交证据材料的期 限延长 1 日。
第二十三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
( 一 )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 反请求的,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提出;对方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变更受理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提交答辩意 见及证据材料。
(二)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 反请求的,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4 日内提出;对方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变更受理通知之日起 4 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。
(三)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的,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。
(四)当事人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与原仲裁请求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、事实及理由基本 一 致的,可不予调整 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用。
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
( 一 )仲裁庭由 一 名仲裁员组成。
(二)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 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2 日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。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 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4 日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 裁员。
(三)当事人未能依照本条第(二)款规定选定或委 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,由本会主任指定。
(四)本会在互联网金融仲裁平台上提供互联网金融 仲裁员名册。当事人或本会主任在此名册范围内选定或指 定仲裁员。
(五) 本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,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达仲裁庭。
第二十五条 回避
( 一 )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回避申请。回避申请应在 审限届满 3 日前提出。回避事由在审限届满前 3 日内知晓 的,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回避申请。
(二)收到回避申请后,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。本会主任作出决定前,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六条 审理方式
仲裁庭以书面审理方式办理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。仲 裁庭可以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, 当事人可以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作出回答或说明,未 回答或说明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。
第二十七条 和解
( 一 )经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申请,本会或仲裁庭可 以启动和解程序,和解期限为 7 日,该和解期限不计入审 限。
(二)进入和解程序的起始日期组庭前由本会决定, 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。
第二十八条 辩论
( 一 )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辩论。
(二)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可在审限届满 3 日前发表书面辩论意见;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当事人可 在审限届满 2 日前发表书面辩论意见。
第二十九条 结案方式及期限
( 一 )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 起 6 日内作出裁决。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,仲裁庭应当自 组成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裁决。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
(二)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,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 议的内容在本条第( 一 )款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调解书或者 裁决书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。
(三)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,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 作出决定书,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书。
(四)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条第( 一 )款规定期限的, 由仲裁庭提出申请,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,同时 案件转为线下办理并适用相应仲裁规则。
第三十条 仲裁文书
( 一 )决定书、裁决书、调解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, 并由本会电子签章。本会作出的决定书由本会电子签章。
(二)决定书、裁决书、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 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。当事人需要纸质文书的,应当向本 会提出申请。
第三十 一 条 仲裁费用承担
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 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参 加互联网金融仲裁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、律师费等,但 当事人参加互联网金融仲裁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、律师 费的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 十。
第三十二条 补正裁决
对裁决书中的文字、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 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,仲裁庭应当补正;当事人自收到 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,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。
第三十三条 电子归档
互联网仲裁案件审结后以电子卷宗形式归档。
第三十四条 安全保障
( 一 )本会为当事人、仲裁庭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 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。对因计算机病毒、黑客攻击、网 络故障等不可抗力,造成数据丢失的,本会不承担责任。
(二)本会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 息保密。对因计算机病毒、黑客攻击、网络故障等不可抗 力,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获悉有关信息的,本会不承担 责任。
第三十五条 仲裁收费与退费
( 一 )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仅收取案件受理费,不收 取案件处理费。
(二)案件受理费按照附表 一 所列标准收取。
(三)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,由本会根 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按附表二的标准收取案件受 理费。
(四)适用本规则仲裁的案件不适用本会收退费管理 办法中关于退费的规定,仲裁费用不予退回。
第三十六条 案件管理的审批授权
本会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审批权限可以 在本会内部逐级授权,经授权后,被授权方拥有与授权方 相同的审批权限,且被授权方所做出的审批行为视为由授 权方亲自做出。
第三十七条 规则解释
( 一 )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,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。
(二)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八条 规则施行
本规则自 2018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。
附表 一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
| 争议金额 | 收费标准 | 计算公式 |
| 1000 元以下 | 40 元 | 40 元 |
| 1001 元至 50000 元 | 按 4%交纳 | 40 元+争议金额超过 1000 元部分的 4% |
| 50001 元至 100000 元 | 按 3%交纳 | 2000 元+争议金额超过 50000 元部分的 3% |
| 100001 元至 200000 元 | 按 2%交纳 | 3500 元+争议金额超过 100000 元部分的 2% |
| 200001 元至 500000 元 | 按 1%交纳 | 5500 元+争议金额超过 200000 元部分的 1% |
| 500001元至 1000000元 | 按 0.5%交纳 | 8500 元+争议金额超过 500000 元部分的 0.5% |
| 1000001 元以上 | 按 0.25%交纳 | 11000 元+争议金额超过 1000000 元部分的 0.25% |
附表二 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
| 档 次 | 标的所涉及的利益及案件复杂程度 | 收 费 (人 民 币 ) |
| 1 | 估值1万元以下(含1万元),简单 | 200元 |
| 2 | 估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(含3万元),较简单 | 400元 |
| 3 | 估值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,中等 | 600元 |
| 4 | 估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,复杂 | 1500元 |
| 5 | 估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(含20万元),较复杂 | 2500元 |
| 6 | 估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(含50万元),重大复杂 | 5000元 |
| 7 | 涉案利益可能超过50万的,由本会先行评估计算,然后按附表一的标准收费 |
示范仲裁条款(印刷于《规则》封页):
1.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珠 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《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》仲裁解决, 以书面方式审理,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,并以 本合同载明的双方电子邮箱及电话号码为电子送达地址, 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为线下仲裁文书及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址。
2.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珠 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《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》仲裁解决, 以书面方式审理,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,甲方 的电子邮箱为: , 电话号码为: , 线 下仲裁文书及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为: ; 乙方 的电子邮箱为: , 电话号码为: , 线 下仲裁文书及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为: 。